濰坊市環境保護局
關于規范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的通知
關于規范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環保局,市屬各開發區環保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以及環保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等法律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的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建設單位在驗收現場監測工作完成后即可向市、縣(按驗收管理權限)兩級環保部門申報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表(見附件)。環保部門在接到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表后,應本著精簡、高效、便民的原則,根據工作實際合理按排現場檢查的時間(建議與建設單位組織的自主驗收同時進行)。經現場檢查、查閱有關材料,對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的,應及時在驗收表上蓋章確認;對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不合格的,應將不合格原因告知建設單位并限期整改。建設單位應將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表作為附件附在驗收監測報告中。
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工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的,從其新規定。
濰坊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19日
2017年12月19日



